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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
債 權 人 潘華
債 務 人 巫陳月上即巫風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巫保霖即巫風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巫蓮鳳即巫風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巫祥吉即巫風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巫陳月上、巫保霖、巫蓮鳳、巫祥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風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風盛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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