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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
債 權 人 洪麗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永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債權人洪麗君單獨繼承洪賜明對陳永澤債權之事證(如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洪麗君單獨繼承洪賜明對陳永澤債權之事證(如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如遺產尚未分割完畢,則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遺產由全部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請求亦應改由全體繼承人提出聲請始為適法。
該通知已於109年10月15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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