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侯信宇
債 務 人 林慧真
一、債務人林慧真、侯信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侯信宇於民國107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慧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5萬3,040元整 。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24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侯信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萬1,59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慧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真、侯│自民國109年0│自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51592 │信宇 │4月16日起 │9月17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18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慧真、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1592 │信宇 │5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