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12762,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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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
債 權 人 楊崇漢

上列債權人楊崇漢因與債務人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崇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新臺幣2,345,000元之相關事證,到院供查核。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定有明文,請依上開規定查報債務人起緣百匯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並改列法定代理人。

並請提出該法定代理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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