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黄錫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331,577元 │94年7月12日 │15% │94年8月13日 │
├──┼────────────┼───────────┼───────────┼───────────┤
│002 │612,077元 │94年7月6日 │12% │94年8月7日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