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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
債 權 人 皓信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子豪
上列債權人皓信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美和事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皓信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受讓華晟國際商貿有限公司之債權部分,應提出已依民法297條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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