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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債 權 人 王福龍
債 務 人 林炳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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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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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借 款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備註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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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8月9日 │60,000元 │101年9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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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8月16日 │80,000元 │101年9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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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7月3日 │160,000元 │102年8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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