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2662,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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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2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 00000共計2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45249元整( 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2375 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 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契約無特別規定,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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