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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埤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勲
債 務 人 陳致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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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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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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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640,000元 │108年7月11日起至108年8│2.09% │108年8月11日 │
│ │ │月10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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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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