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圓心體能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蓋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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