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NDRIYANI DWI ASTUTI(中譯:雅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NDRIYANI DWI ASTUTI(中譯:雅妮)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現於民國109年2月4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在卷可憑。
此債務人現已居住於國外,如對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