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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富全即盧秀緞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裕柏即盧秀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富全、許裕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秀緞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秀緞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盧秀緞於096年02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百分之15)。
(二)債務人盧秀緞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74,279元,而於096年06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至今仍無清償欠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查原債務人盧秀緞已於96年7月2日死亡,經向彰化地方法院家事庭查詢繼承人許富全聲請限定繼承在案(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86號),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四)綜上所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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