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4810,202006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10號
債 權 人 許和萊

上列債權人許和萊聲請對債務人沈文德即德勳工程行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承攬相對人沈文德即德勳工程行工程之相關事證,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