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5186,2020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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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6號
債 權 人 趙盈盈


上列債權人趙盈盈因與債務人周尚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盈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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