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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88號
債 權 人 詹彩燕
上列債權人詹彩燕因與債務人曹藝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詹彩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然按民法第203條規定,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是請更正之。
二、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1萬,與本票金額總計不同,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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