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9296,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債 權 人 彭文昌
上列債權人彭文昌聲請對債務人王旺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王旺竹於民國100年4月19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