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9318,2020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法拉利衛浴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俊欽
○ 00號

債 務 人 蔡怡芬


債 務 人 施坤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日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