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周曼玲
債 務 人 謝正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571,860元 │109年5月27日 │12% │109年6月28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