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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建文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瓊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僅在末句繕打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其語意不明,故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年息百分12.88及年息百分之14.25,究為「利息」抑或為「違約金」?請查明並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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