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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51號
債 權 人 闕秋香
上列債權人闕秋香因與債務人姚勝偉之全體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闕秋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全部債務人之住所並陳報本院。
如債務人已死亡,應查明其全部繼承人各為何?並請提出債務人姚勝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部繼承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陳報該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
三、另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繕打其個人住居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闕秋香住居所。
四、請依債務人人數補足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數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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