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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51號
債 權 人 闕秋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勝偉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原債務人姚勝偉之已於民國109年1月27日死亡,且無人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彰化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憑,故債權人闕秋香聲請對債務人姚勝偉之全體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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