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票,100,2019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文品媗
上列聲請人文品媗因與相對人劉雅如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文
品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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