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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上列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瀅晴即騰瀅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綺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原因及事實中記載債務人僅給付749,970元正予聲請人,惟查與附表1備註編號1至編號5之清償金額總計為849,970元不符,債務人清償一部之金額究為多少?以及聲請人所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金額究為多少?請具狀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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