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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鄭棋文
相 對 人 柯蕙娟
相 對 人 吳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柯蕙娟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及相對人柯蕙娟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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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4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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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即提示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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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0月20日 │15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CH6532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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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7月23日 │600,000元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CH571216 │ │
├──┼───────┼─────────┼───────┼──────────┼────────┼──┤
│003 │108年9月10日 │1,5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CH4556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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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420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即提示日) │ │ │ │
├──┼───────┼─────────┼───────┼──────────┼────────┼──┤
│001 │108年4月10日 │1,300,000元 │108年4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CH455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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