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謝東峯
上列聲請人謝東峯因與相對人謝耀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東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一、系爭本票(票號:TH859159、TH859160、TH859161)是否經提示(即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請補正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具狀補正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