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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黃世煒
上列聲請人黃世煒因與相對人黃祥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世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台端僅繳納500元,尚須補繳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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