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聲,174,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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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王烱容等3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除王烱容外,另兩名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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