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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林士晴
上列聲請人因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罰鍰,經清算人向該公司董事李昆榮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損害賠償事件),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6號及108年度司聲字第170號、108年度司聲字第440號全卷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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