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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劉德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芝蘋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55,54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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