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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詹志雄
被上訴人 張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小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上訴狀如未依上開規定表明者,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法院,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有說跟詹進德開的宮沒關係,不知為何錄音沒錄到。
上訴人沒騙被上訴人,上訴人有幫被上訴討回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如果要騙,當初就可以跟被上訴人說你要按照外面行規3成佣金給上訴人,3成佣金算起來1萬初,上訴人何必用什麼理由去騙被上訴人11,000元。
上訴人家真的有神明宮,但上訴人沒說是上訴人開的,因上訴人星期二、四、六要洗腎,靠榮民補助生活已足夠,沒必要去騙被上訴人。
上訴人在蔡英文第一次當選有幫過一個離婚女生,她有包紅包給上訴人,原判決只說上訴人幫過被上訴人而已,與上訴人說的很多不一樣等語。
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判決認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施用詐術,被上訴人因受詐欺而交付11,000元予上訴人,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11,000元為有理由,駁回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9,000元之請求(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已確定)。
上訴人上訴意旨雖否認其有詐欺行為,惟上訴人未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
且其上訴理由之內容,係就原審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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