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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王康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本會新捐助章程」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鹿港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其董事會於109年2月23日決議修改如聲請狀附件新舊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彰化縣政府109年4月20日府教社字第1090133656號函、法人登記證書、關係人第11屆第4次董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新舊捐助章程對照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系爭基金會於民國109年2月23日召開董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新舊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有該次會議紀錄影本在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而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且聲請變更後之章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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