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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蔡劍儂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茉莉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茉莉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茉莉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依彰化縣政府民國(下同)108年9月11日府社發展字第1080320785號函辦理變更章程,,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108年10月31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裁定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修正條文對照表、彰化縣政府108年11月26日府社發展字第1080409215號函、108年10月31日董事會會議紀錄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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