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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蕭如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蕭清源先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蕭清源先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蕭清源先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於民國108年12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為如附表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並據提出彰化縣政府109年3月19日府社發展字第1090088742號函、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蕭清源先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8年第8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及第6次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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