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法,3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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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葉林月昭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至15條規定與第17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以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教育部許可。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就本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共17條,提請第9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報請教育部許可,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查,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前經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73頁第50號),其後經本院於108年3月5日核准變更登記,於108年3月12日核准發給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業經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於109年1月21日召開第9屆第5次董事會議,此有教育部函、董事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法人登記證在卷可參。

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共17條規定,關於修正條文第4至15條及第17條規定,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其餘條款僅屬文字變更,或所涉及者僅為業務之範圍或目的事業內容,均非屬前揭法條規定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範疇,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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