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法,37,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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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為堦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洪宗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洪宗玉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本院登記有案,近經報奉彰化縣政府以109年4月24日府教社字第1090137752號函同意董事會紀錄(含章程變更申請)予以備查,爰依前揭民法第62條聲請裁定前述董事會於109年3月17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之章程修正內容,均係依捐助章程原有之組織及管理方法所決議之修正,並不符首段所揭係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必須由法院介入為必要裁定才能完成之修正事項,故聲請人實可逕持相關文件換發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贅為本件聲請,並無必要且無理由,爰予駁回。

四、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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