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聲,73,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卓湶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后港福德宮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關於后港福德宮法定代理人陳偉烈無訴訟能力之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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