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349,2020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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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林國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2,7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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