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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張欽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義程即蘇尚惟、蘇嘉
桀即蘇嘉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6,374元(計算式:請求被告蘇義程即蘇尚惟應給付原告1,836,374元+請求被告蘇嘉桀即蘇嘉傑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0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6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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