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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鎮○○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268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陳志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為何人?應繼分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已繳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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