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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周昆順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洪○○等4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五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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