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霍竹芸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林詩芳(住宜蘭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林詩芳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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