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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惟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查本件並非僅聲請調解,而係於請求於開庭前先安排調解,本質上仍為提起訴訟,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足裁判費,始符合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序。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計算式:應移轉生軒畜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共100股×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每股金額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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