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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10建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提出賴調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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