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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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