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604,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劉威伸即劉德源

原 告 林以群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4,553元(即本院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32784號扣押之金額,含本金及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