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游許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212,940元【計算式:(327地號土地面積1,123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0/779)+(328地號土地面積1,390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0/779)+(329地號土地面積5,301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0/77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77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40,778元。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