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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161元【計算式:(119地號土地面積1,727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公同共有26568/258840×林怡如即林喬智應繼分比例1/2)+(119-1地號土地面積569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公同共有26568/258840×林怡如即林喬智應繼分比例1/2)+(119-2地號土地面積890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公同共有26568/258840×林怡如即林喬智應繼分比例1/2)+(119-3地號土地面積301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600元×公同共有26568/258840×林怡如即林喬智應繼分比例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㈡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林怡如即林喬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林福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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