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653,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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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陳玉如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4,951元(計算式:651地號土地面積211.22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13,1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56/1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㈡使用分區證明(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相對人葉雲貴(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台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惠英(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素如(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守廷(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逸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姵滋(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宜均(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家聖(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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