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李真豊(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鴻儒(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李真豊、許鴻儒之地址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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