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補,660,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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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張誌典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00,000元,並請求被告應於「謝元杰醫師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20日,前者係屬財產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
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新臺幣600,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就道歉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兩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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